(一)结婚时未给彩礼,离婚索要缺乏合理性。因为彩礼是基于习俗和缔结婚姻目的的财物给予,没给说明双方无此约定或行为。
(二)法律上没有结婚必须给彩礼的规定,离婚索要未给的彩礼无法定依据。
(三)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这些特定情形下,给付方才能要求返还彩礼,结婚时没给不涉及这些可返还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