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因他人行为引发危险而进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找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被他人车辆碰撞威胁,不得已损害第三方财物,就向引发碰撞危险的人索赔。
(二)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虽不承担责任,但可与受损害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三)若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受损害方可以要求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