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侵占行为性质。明确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是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判断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标准。
(二)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保管财物的凭证、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侵占行为的存在。
(三)准备立案材料。整理好证据以及写好刑事自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四)配合法院审查。等待法院对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可根据法院说明的理由补充材料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