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盗窃物品卖给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若第三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所有权人追回时需支付其费用,再向盗窃者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物品卖给善意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由于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即便第三人善意受让、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交付,所有权人依然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被盗物品。但当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品时,为平衡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在追回物品时,要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之后可向盗窃者即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