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活动范围限制,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批。
(二)个人信息变动要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执行机关。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四)不干扰证人作证,不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行为。
(五)按公检法机关要求,上交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
(六)保持良好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后续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