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后共同生活半年,男方不能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女方无需返还彩礼,此时女方可留存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共同消费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二)若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男方能证明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男方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彩礼给付凭证等。
(三)因司法实践会结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等因素综合考量返还比例,双方都要收集与这些因素相关的证据,如彩礼转账记录、共同生活开销明细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