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在缔约时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致对方损失,受损方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为缔约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直接损失。
(二)合同虽未成立,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可按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成立。
(三)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收集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四)因合同未成立引发纠纷,明确自身诉求,合理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