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是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通常算彩礼一部分。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三金,可向法院提出诉求。
(二)若三金是婚后购买且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