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方在对方负全责时,可先与对方协商,明确提出让对方承担鉴定费用,避免自身先垫付。
(二)若需受害方先垫付鉴定费用,要保留好相关票据,如鉴定机构开具的发票等,为后续索赔提供证据。
(三)与对方协商索赔鉴定费用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四)若协商不成,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用属于为确定损失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含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