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三百万,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这些从轻、减轻情节。
(二)若属于从犯,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以争取从轻处罚。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积极补缴偷逃税款,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以获得有利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