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生效后无法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选择申请执行前保全或执行阶段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二)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前,若对方转移财产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且需在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不然法院会解除保全。
(三)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能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确保判决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