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满两周岁子女,若母亲无不宜抚养情形,可争取由母亲抚养;若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父亲可积极提供证据争取抚养权。
(二)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可从自身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抚养能力等方面收集有利证据,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父母应尊重其意愿,可与子女沟通,让其表达真实想法。
(四)若一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排除对方获得抚养权。
(五)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争取优先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