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债务人起诉前转移财产,若其是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财产转移证据,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
(二)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同样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请求撤销。
(三)债权人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