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会计家属发现会计挪用公款,应及时督促其主动向单位或相关部门坦白,争取主动归还公款,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从轻处罚。
(二)若会计已被调查,家属可协助收集会计挪用时间短、未造成严重损失等有利于从轻处罚的证据。
(三)若会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拒不退还,家属应劝其尽快停止非法行为,退还公款,避免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