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案件受理费:若诉讼请求金额不超1万,每件交50元;超1万至10万部分按2.5%交纳;超10万至20万部分按2%交纳;超20万至50万部分按1.5%交纳;超50万至100万部分按1%交纳;超100万至200万部分按0.9%交纳;超200万至500万部分按0.8%交纳。
(二)费用减免情况: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三)费用承担:原告先垫付起诉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