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财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已达入罪标准,但全额归还可争取从宽处理。可主动向单位或相关部门坦白交代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量刑。
(二)若财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犯罪,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应及时与单位沟通,表达还款诚意和悔意,争取单位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