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情况:医疗机构需及时抢救伤者,不能因费用未支付而拖延。若肇事车辆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若抢救费超限额、车辆未参险或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责任人追偿。
(二)其他侵权情形:受害人可先自行垫付费用并保留票据,等责任明确后向责任人索赔;也能和可能的责任人协商,让其先垫付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