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方到场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若为原告到场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二)原告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证据,这样即便被告不到场,法院也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三)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所以证据的收集和充分性很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