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女孩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且姥姥有监护能力时,姥姥可担任监护人。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二)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姥姥争取监护权要证明自身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像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以保障女孩健康成长。
(四)若女孩父母有严重侵害女孩权益行为,如虐待、遗弃等,姥姥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进而争取监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