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被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若想争取从轻处罚,犯罪人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来构成自首;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以立功;将诈骗所得财物退还,并对被害人给予相应赔偿;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取得其谅解。
(二)而若此前有犯罪前科且构成累犯的犯罪人,应认识到自己可能会被从重处罚,需如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能在案件处理中体现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