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由相关司法解释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