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直接相关。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算。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是确定实际占用面积的主要依据。实际占用面积的确定顺序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尚未核发证书的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既无证又未实测的以纳税人申报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因城市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