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若涉嫌挪用资金罪,应尽快归还挪用资金,争取从轻处罚。主动向公司坦白并配合调查,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理。
(二)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同样要及时归还公款。若有挪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停止相关非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有立功表现可争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