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涉及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若选择了原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