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想让对方返还彩礼,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确定返还事宜及比例。协商时注意保留沟通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二)若双方对彩礼退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给付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彩礼给付情况、彩礼用途等相关证据。
(三)鉴于双方已同居一年且育有子女,若彩礼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开销,可在协商或诉讼中说明情况,争取减少返还数额或不返还。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也要提供相应证据,为法院判决适当返还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