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方面,开庭后发现无管辖权,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当事人方面,开庭审理前知道受案法院无管辖权,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庭后才发现,一般不再提异议,若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提出,可向法院说明争取认可。
(三)当事人要配合法院移送工作,若不认可移送,可在后续有管辖权法院审理中,通过正常诉讼流程维权,同时要理性遵循法律程序,不做妨碍诉讼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