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应诉表明态度。当一方起诉离婚,不同意离婚的一方要积极参加诉讼,明确向法院表达不想离婚,详细阐述夫妻感情还未破裂的事实和理由。
(二)提供感情未破裂证据。收集如共同生活的温馨照片、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夫妻日常相处和睦,让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有修复可能。
(三)修复关系化解矛盾。若法院首次未判离,起诉方无新情况、新理由需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此期间不同意离婚方要积极修复与对方的关系,解决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