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面临无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时,若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需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的证据。若要争取子女抚养权,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女方争取较有利;已满两周岁子女,要从自身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子女已满八周岁,平时要注重与孩子良好沟通,让孩子表达真实意愿。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有法定准予离婚情形,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