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要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
(二)等待上一级交管部门审查,若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程序违法等问题,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原认定书各方面都没问题,则维持原认定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