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确保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一般签订合同使其成立即可,但要留意是否存在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
(二)若要设立质权,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等,需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以及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则要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