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写借条时,确保内容完整清晰,明确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等关键信息,以便初步证明借贷关系。
(二)借款数额较大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并保留转账记录,避免单纯主张现金交付。
(三)若采用现金交付,要留存取款记录,还可寻找证人提供证言进行佐证。
(四)在借贷过程中,保留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