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起诉离婚,正常情况下应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籍贯不能作为确定离婚诉讼管辖的依据。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像对方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等,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只有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并且原告籍贯地是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时,才可以在籍贯地起诉离婚,不然不能以籍贯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