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书,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起三日内,书写包含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的书面材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部门会在受理后三十日内给出复核结论。
(二)在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向法院提交对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异议理由和证据,如证据足以证明责任书有误,法院会根据查明事实判决,而不一定采信该责任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