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者要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对农药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所售农药符合质量标准,不采购和销售伪劣农药。
(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
(三)农民等使用者在购买农药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农药的相关证件和质量合格标识,遇到疑似伪劣农药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