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判断一方对外担保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可收集证据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提供共同参与担保决策的文件,证明担保收益用于家庭开销的记录等。
(二)夫妻中非担保方若不想承担该担保债务,可证明该担保未体现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自己确实不知情,比如提供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