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撤销权官司,通常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二审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