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先与对方协商经济补偿数额,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家庭主妇在婚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情况判决补偿数额。
(二)若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家庭主妇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等,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后家庭主妇抚养孩子,可与对方协商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