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起诉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而且起诉状内容要完整,写清楚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二)在法院受理后,要积极配合调解,若调解无效进入审理阶段,需收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方面的证据。
(三)若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判离,之后要注意收集新证据,并且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此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