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要试图分割该房产,应明确这属于对方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双方先友好协商分割事宜;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判决,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进行分割;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