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方面,若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宣判;适用普通程序的,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可在相应时间节点关注进展。
(二)刑事公诉案件中,法院受理后一般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宣判;适用速裁程序的,受理后十日以内宣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