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准备稳定工作收入证明、房产等财产证明,确保能给孩子良好物质生活。
(二)突出自身抚养意愿,展示对孩子长久的关爱,以及未来生活陪伴、教育等详细规划。
(三)强调孩子成长环境稳定性,若孩子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可说明改变环境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
(四)指出原告不利于抚养孩子的因素,例如不良生活习惯、暴力倾向或工作忙无暇照顾孩子等。
(五)若孩子年满八周岁,引导孩子表达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的真实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