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团矿有限公司。
住所地 : 县 镇 。
法定代表人 : , 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 : 县 镇 村。
法定代表人 : , 该矿负责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 男 ,19 年 月
日出生 , 族 , 现住 省 市 新村 座 号。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为确保 ________年 ____字第 ________号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履行, 甲方愿意以自有采矿权作抵押。 乙方经审查, 同意接受甲方的采矿权及地上所有 开采附属设备作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采矿权抵押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采矿权证号:______________(复印件附后) ;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采矿权共作价 (大写) 人民币 _____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 ____%,实际抵押额为 _________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主合同债务人徐旭亮的欠款本息、 违约金及债权人陈柏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 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 面协议。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 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抵押的采矿权由乙方提 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的采矿权。
A .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徐旭亮人未依约偿还欠款本息 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欠款本息;
B .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C .债务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
处理抵押的采矿权所得价款, 不足以偿还债务人徐旭亮欠款本息和费用 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欠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欠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 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经营不善,造成抵押的采矿权被中止或吊销,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恢复抵押采矿权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 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欠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欠款总额 ___%的 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 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调解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争议 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国土资源 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 团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