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重复起诉被驳回的裁定有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提交上诉状并说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
(二)对上诉结果不服,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等法定情形。
(三)经审查确实属于重复起诉,收集新的事实、证据,以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重新起诉,避免再次因重复起诉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