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情况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开始算,如在合同违约赔偿情况中,合同一方明确知晓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就从这时起算三年时效。
(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结束时开始算,比如借款分多期偿还,从最后一期还款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三)权利受损害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四)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