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时,可协商一方把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股东配偶想成为股东,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就能成为股东。
(三)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夫妻可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四)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五)双方还能对股权价值评估,由获得股权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