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理:如果夫妻协商好把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给股东配偶,只要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就能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不过愿意用同等价格买出资额,法院可分割转让出资拿到的财产。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处理:可以直接按市场价分割股份,也能让一方拿股份,另一方给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