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55万的情况,如果属于初犯、偶犯,可向司法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认定该情节。
(二)若有自首、立功、坦白情节,应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自首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立功要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破案等,坦白则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三)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将犯罪所得及收益退还,并且按要求主动缴纳罚金。
(四)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有效的辩护。
(五)若存在犯罪前科,应如实交代,避免因隐瞒加重处罚;若之前有拒不退赃情况,应及时纠正,主动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