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是否退还彩礼,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彩礼让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可获法院支持。这种情况下,收集能证明未共同生活或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如分居证明、收入证明等,有利于请求得到支持。
(二)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同样会获法院支持,此时保留好支付彩礼的凭证很关键。
(三)实践中涉及返还比例确定,要多提供能证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方面证据,如购物清单、聊天记录等。若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可请求适当返还部分;若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也可主张无需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