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
(二)用资金兑换虚拟物品作筹码投注,赌资按购买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三)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等,一般认定为赌资。
(四)开设赌场人手中供他人赌博的资金属于赌资。
(五)参赌人已赢取的财物视为赌资。
(六)开设赌场人自己投入赌场用于赌博的资金,认定为赌资作定罪量刑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