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更高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把日期不符的情况和理由详细写明,申请重新认定。
(二)若超过了复核申请期限,可向出具事故认定的交管部门说明,要求对日期错误进行更正,重新出具认定书,若交管部门核实确有错误,应当进行更正。
(三)若交管部门拒绝更正,在后续诉讼或处理事故赔偿等事宜时,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说明该事故认定书日期有误,由法院结合证据判断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